重要提醒:借车给朋友,四种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附借车协议范本)
导读: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借车是很常见的事情,如果因为借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你考虑过吗?
案例一
石家庄栾城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宝马x6越野车不知什么原因,突然高速冲上河堤,飞跃洨河,在空中翻转180°后,车底朝上,车顶向下,直接拍在了对岸的河堤上,车体几乎扁平,车内四人殒命。
而更悲剧的是,驾驶人并非车主,属借用,原车主已近崩溃。由于肇事者已经死亡,车主不但要自行承担车辆的损失(基本报废),还需承担4名乘客的死亡赔偿金,借车借出几百万的官司。
遇到这样的事,后悔当初已经晚了,这辈子被自己的无知害惨了,家人也要跟着一起备受折磨。
案例一
石家庄栾城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宝马x6越野车不知什么原因,突然高速冲上河堤,飞跃洨河,在空中翻转180°后,车底朝上,车顶向下,直接拍在了对岸的河堤上,车体几乎扁平,车内四人殒命。
而更悲剧的是,驾驶人并非车主,属借用,原车主已近崩溃。由于肇事者已经死亡,车主不但要自行承担车辆的损失(基本报废),还需承担4名乘客的死亡赔偿金,借车借出几百万的官司。
遇到这样的事,后悔当初已经晚了,这辈子被自己的无知害惨了,家人也要跟着一起备受折磨。
案例二
饭局上将车借给朋友开去接人,朋友因酒驾酿下1死3伤的惨祸。肇事司机因犯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狱8年,而借车给他的车主,因草率借车之举同样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车主被判决与肇事司机连带承担近60万元的赔偿。
把车借给喝酒的人驾驶,保险公司不会赔你一毛钱,这是罪上加罪,自己酿下的苦水,用一辈子的代价来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车主上述情况下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从连带责任的法理看,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出借车辆场合,车主与使用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他连带因素,因此,即使由于车主的过错和使用人的驾驶行为结合造成第三人损害,车主承担的也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四种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4种情形发生车祸,车主不用赔偿!
生活中常出现自己的车子借给他人或者卖给他人,却没来得及过户的,如果发生车祸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哪些情形发生交通事故不用车主承担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不要因为是朋友就不好意思签署协议,签署借车协议能够更好地维护借车双方的相关利益和责任,避免事后扯皮不清。当然借车人可以主动提起签协议,既显诚意又能不让朋友过于尴尬。
私人借车协议(参考范本)
拒绝借车秘籍
拒绝借车秘技一:时不时更新朋友圈告知天下,车是我的宝,外人不能碰,连老婆都不行,更何况外人了,别人一看,就明白了,自然不会向你开口了。拒绝借车秘技二:称自己是妻管严,借车出去,就别进家门了。有时候拿老婆当挡箭牌好使,谁也不想破坏别人的夫妻感情。
拒绝借车秘技三:装个指纹防盗锁,汽车用起来需要指纹解锁,除了车主还真没有人能开。如果装个这个,恐怕人们也就知道你不想借车了,应该会识趣地放弃吧……
拒绝借车秘技四: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他!!!
内容来源:广西高院、广西普法
值班编辑:寒寒
受害人当场死亡,肇事司机次日却死于另一起交通事故,家属该向谁索赔?